2月2日凌晨,广西桂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辆丰田小型客车撞坏路中隔离栏后驶入道路左侧撞到行人,造成3人死亡,其中1人为著名剧作家杨戈平。据了解,肇事者刘畅为该市象山区法院一名法官的儿子,事发时醉酒驾车超速行驶。事发后,肇事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对受害者的家属放话:“这件事最后我们肯定能用钱摆平的。”广州一名律师则说,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醉酒驾车,放任危害结果发生,造成重大伤亡事故,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这起事件含有“官二代”、“醉驾”、“超速”等多种吸引人们眼球的因素,事关法律的权威性、司法的公正性和人们对法治的信心,值得人们关注。但是,关注的目光不能只是停留在肇事者的家庭背景等因素上,更重要的是要关注事件的处理过程,为事件的依法处理营造理性的氛围。笔者认为,对这起事件,更值得围观的是律师的态度。
律师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此事件发表看法,整体上说,对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相关事件、增强法律意识、促进事件依法处理是有积极作用的,但也存在着一些相反的情况。律师要发挥其促进法治的作用,必须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本着对法律负责、对当事人负责、对社会负责的态度,来做好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,而在本次事件发生后,相关律师的态度却背离了法律的精神。
刘畅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撞死三人,明显已经构成犯罪,而且不是可判可不判的情况,只能依据刑法来处理,以民事赔偿代替刑罚显然背离法律规定。当事人肇事后希望借助律师辩护以获得轻判,这种想法很正常,不正常的是律师“用钱摆平”的想法。肇事者一方的律师说自己“干了二十多年律师,处理这种案子非常有经验”,他说“我们肯定能用钱摆平”时心里充满底气,说明这位律师已经没有职业道德和良知,视法律为无物,同时也说明漠视法律在当地已成气候。
醉酒驾车危害极大,一个人在醉酒后还去驾车,表明他缺乏社会责任感,对这样的人,社会可以并且应当表达愤怒,但不能把这种愤怒释放到对事件的依法处理上。其实,广州那名律师的说法也值得商榷,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危害结果有主观故意,这种故意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,刘畅驾车撞死人是撞坏路中隔离栏后驶入道路左侧造成的,并且自己也受伤,其对损害结果明显没有放任的故意,所以,笔者认为,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。
现在,我国法治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大于法、以权压法的现象严重,律师懂得法律知识,掌握法律精神,并与权力存在着距离,理应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。如果律师都不把法律当回事,并通过自己的言行去冲撞法律,那法治更岌岌可危。